(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社區團購”如火如荼,跟著“團長”買買買卻發現到手的是假貨,怎么辦?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虛假宣傳并從中獲利的“團長”被判“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在第七屆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中,該案例獲得一等獎。
(據《揚子晚報》)
顯然,這一案例不僅僅是因為判案“優秀”而獲得一等獎,還因為該案在厘清銷售者責任邊界方面有特殊價值,為社區團購新業態如何規范經營提供了法律示范。
近年來,因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和新冠疫情疊加的影響,社區團購成為流行的消費模式。然而值得關注的是,這種模式在提振消費、滿足居民需求的同時,也帶來消費者維權難題。這其中,團購“團長”應否承擔銷售者責任是實踐中最具爭議的難題。
上述典型案例就是由此而來,審判結果也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一方面,當事人朱女士作為幫賣“團長”,以推廣商品鏈接方式賺取傭金,具有銷售行為長期性、銷售貨源不固定性、直接面向群成員銷售、以營利為目的等特點,符合銷售者的要素特征。同時,朱女士在微信群中直接發布商品鏈接讓群成員接龍購買,直接收款和負責協調售后服務,雖然其主張僅是參與幫賣的銷售推廣者而不是銷售者,但其并未向買家明示,買家足以認為其交易的對象就是“團長”朱女士。這樣一來,在“團長”不能證明其已經通過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的情況下,買家主張“團長”承擔銷售者責任,就是順理成章。一句話,“團長”幫賣獲利且有欺詐行為,就要承擔銷售者責任?;谏鲜雠袛?,司法機關“一錘定音”:該案中,買家基于“團長”的虛假宣傳陷于錯誤認識并作出購買決定,“團長”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這一案例也是一堂法治課。“團長”作為銷售者,在向團員推銷商品時,應當真實全面地提供有關商品的品牌、質量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否則,法律無情,結果勢必后悔莫及。需要補充的是,依據是否獲利,“團長”可以分為好意施惠型與有償幫賣型兩類。好意施惠型“團長”可以不承擔銷售者責任,但有償幫賣型“團長”,若無法舉證證明其已通過足以使團員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應承擔銷售者責任。若其已經盡到標明義務,則應綜合考慮其身份、職能、目的、行為等因素,對團購交易過程作實質性審查,從而判定其是否承擔銷售者責任。
期待各位“團長”明辨是非,好自為之,在發展自身的同時,為居民帶來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優惠,讓社區團購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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